47 調查中,司法警察調查證人時,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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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萬年錄事考生 高二下 (2023/11/04)
196-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第七十三條: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第七十四條: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第四項: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 高三下 (2024/05/03)
★、警察通知…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
1、犯罪嫌疑人:(71-1 I)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2、證人:(196-1 未準用 71-1 I) 未準用報請核發拘票的規定
第 196-1 條 (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II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第 71-1 條 (到場詢問通知書)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II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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