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5 號解釋,記帳士屬於下列何種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
(A)軍職人員
(B)公務人員
(C)技術人員
(D)專門職業人員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Winnie 國三下 (2021/04/13)

釋字第 655 號解釋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基於上開規定,專門職業人員須經考試院依法辦理考選始取得執業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亦明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又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人員,依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指從事商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之人員,必須具備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辦理,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之一種,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闡釋在案。

4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5 號解釋,記帳士屬於下列何種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