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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立法院對條約案審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之名稱,亦得使用公約、協定或其他名稱
(B)條約若係經法律授權而簽訂者,無須再送立法院審議
(C)條約之內容若係重複法律之規定者,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D)條約之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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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C/MS 國三下 (2021/04/16)

釋字329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黃色:須送立法院

青色:無須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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