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A 屋所有人甲死亡後,A 屋由長期與甲共同居住之子乙,及長居國外經營事業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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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元氣大河馬 國三下 (2021/09/19)
第34條(參與分配之程序)
[2]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第98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3]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80條之1(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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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莉鈞 高一上 (2023/08/11)
民法824-1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法定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因此丙的法定抵押權(500萬)先於丁的抵押權(500萬) 房屋買賣後得1000萬-》丙500萬、丁500萬、戊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