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F的解析有部分錯誤:
丙並非「共犯」,而是與乙基於共同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的「共同正犯」,兩者為不同概念。
正犯分為
1. 直接正犯 VS 間接正犯
2. 單獨正犯 VS 共同正犯
共犯分為
1. 教唆犯
2. 幫助犯
刑法第31條
44 甲的兒子乙,與其堂弟丙共同殺死甲,丙應論以何罪? (A)共同犯殺直系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