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護士發現醫生調包毒針 也願意一起殺丙 基於共同承擔 兩人最後論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醫生調包毒針屬於預備行為 實施注射的乙則是著手後成立殺人既遂罪
醫生讓不知情的護士注射毒藥 護士雖是下手殺害丙之人 但背後主導者醫生甲才是具支配地位者 護士只是被醫生控制 符合「不知或不能選擇不為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成立共同正犯重點在於「彼此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本題的護士與醫生間明顯沒有犯意聯絡 護士根本沒想殺人 是醫生想殺 不成立共同正犯
在構成要件階段中 護士雖符合客觀構成要件(殺人行為既遂)但並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具主觀犯意)
(1)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
(2) 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之行為。
(3) 利用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
(4) 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
本提是間皆正犯,直接故意
17 醫生甲欲殺丙,將每日由乙為丙定時注射之營養針劑調包為毒針,不知情的乙持該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