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即時強制之管束與聲請法院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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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10/10)
(A)兩者之決定機關均為地方法院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兩者之執行期限,同為 24 小時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
管束: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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