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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A)與他事業合併者
(B)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C)以契約或協議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價格
(D)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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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A)與他事業合併者 (B)受讓或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