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A)與他事業合併者 (B)受讓或承..-阿摩線上測驗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