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之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當事人得: (A..-阿摩線上測驗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4)
(A)聲請移送訴訟(X;民訴法院自認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移送) (B)聲請指定管轄(O;民訴僅有指定管轄) (C)聲請移轉管轄(X;刑訴則為移轉管轄,且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非當事人聲請) (D)聲請特別管轄(X)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 查看完整內容 |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30)
CH2 總則 法院 指定管轄 11.關於民事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因事實上之原因無法行使審判權時,當事人得: (C)聲請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之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當事人得:((B)聲請指定管轄 第23條(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第28條(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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