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已婚,未育有兒女。父母健在,兄常居國外,妹已出嫁。甲遭遇意外身亡,留有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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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3)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之歸屬)(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 Ⅰ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Ⅱ第2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故本題甲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第二順序之繼承人甲之父母 原應繼分為甲之配偶1/2、甲之父母1/2,惟因甲之母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故應調整為,甲之配偶1/2,200萬元;甲之父1/2,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