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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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windy10633 大一下 (2018/11/29)
1.刑法第28條:兩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皆為正犯。(共同正犯) 2.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持有他人之物者。 3.實務見解: (1)共同正犯成立之要件:犯意的聯絡不以明示或暗示為限,行為之負擔不以整個犯罪之一部分或全部為限。 (2)共同實行業務侵占罪者,無關係身分之人也以業務侵占罪論,不以普通侵占罪論。 4.構成要件: (1)主觀上:甲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2)客觀上:甲將業務上的公款意圖為自己和乙所用,而侵占公司之財物,構成客觀要件。 5.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業務侵占罪:。 6.乙與甲有共謀犯意的聯絡,且將甲挪用的公款代以償還自己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