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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80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何種權利之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此即民法規定緊急避難之情形。
(A)限於名譽權、姓名權之急迫
(B)一切權力之急迫
(C)限於非財產權之急迫
(D)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yun 大二下 (2019/08/11)
民法第 150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8/31)

原本題目:

2480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何種權利之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貝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此即民法規定緊急避難之情形。 (A)限於名譽權、姓名權之急迫 (B)一切權力之急迫 (C)限於非財產權之急迫 (D)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

修改成為

2480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何種權利之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此即民法規定緊急避難之情形。 (A)限於名譽權、姓名權之急迫 (B)一切權力之急迫 (C)限於非財產權之急迫 (D)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

2F
Ann 高一下 (2017/04/13)
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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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何種權利之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