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押金×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12
126wx3.5%/12=3,675
21.某證券公司出租辦公室予甲公司,收取押金 126 萬元,若該證券公司將該筆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