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原則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境內各地區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例外加值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9條,向財政部申請並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22.營業人總公司在臺北市,另分別於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設立分公司,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