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我跟你租地上權,約定10年100萬(一年租金一萬),但是租約還沒到期前我就不想要了,所以我就先給你三年三萬的租金,然後放棄地上權,有點像違約金吧!?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100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概要答案:D
一、有約定地租 + 訂有期限: 1.不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地上權人主張拋棄:(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3年地租後始得拋棄(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地租後始得拋棄 2.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至土地不能達原有使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3.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1.5年地租後始得拋棄(2)剩餘期限不足3...
一、有約定地租 + 訂有期限: 1.不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地上權人主張拋棄:(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3年地租後始得拋棄(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地租後始得拋棄 2.可歸責於所有權人事由至土地不能達原有使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3.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1)剩餘期限超過3年者:需支付1.5年地租後始得拋棄(2)剩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剩餘期限一半地租後始得拋棄。二、有約定地租+未定有期限:類推上面規定,原則上支付1年分地租 or 1年前通知地主而拋棄。所以, 1.有約定地租時,要先支付地租才可以拋棄:→因為要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2.今天有約定地租且訂有期限要拋棄,就要先支付2016 2017 2018年的地租然候今天就拋棄地上權嗎?→要看剩餘的期限有沒有超過3年而定。
*為了保護出租者,例如我跟你簽立20年地上權租約
如果我隨時得以拋棄勢必對你的權利有所損害
所以我必須支付三年分地租才能拋棄(言下之意就是給你三年再去找其他人租給他吧)
*今天如果我們沒有訂租約
法律上就是你無償提供地上權給我使用,我有沒有使用對你而言都不會造成損害,所以隨時可以拋棄。
*如果我們訂的租約是沒有訂定期限(不定期租約)
民法上效果視同一年一約,所以我只需支付一年期租金。
理由就跟我們一般租房子的押金是一樣的,地上權通常是為了蓋房子、大型遊樂場…,如果拋棄地上權,那麼他原本可以拿到的地租就拿不到了,所以其實妳是用錢去買一個可以早點脫手的權利,當然,如果期限小於3年,妳只要付出小於3年的地租就好,這個規定就是希望雙方一開始能夠深思熟慮,不過也不至於讓你被綁死。
依民法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