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C)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統計: A(650), B(1262), C(7483), D(359), E(0) #682394
詳解 (共 10 筆)
大學生
先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不服再向教育部提訴願 (國立大學之上級機關)
-> 不服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常訴訟程序)
回樓上 24F
依題意,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之權利救濟途徑,順序依次如下:
先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不服再向教育部提訴願-> 不服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常訴訟程序)。
(A)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事件為訴願前置主義下, 有訴願決定不服嗎?
(B)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684大法官說要先申訴才能向訴願管轄機關教育部提訴願
(C)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O)
(D)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小新不是教師
※整理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112.08.15新法生效後改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B)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國立大學上級為教育部
(C)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
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
√記過是通常訴訟程序:學生申評會(申訴)→教育部(訴願)→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釋憲
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是簡易訴訟程序:學生申評會(申訴)→教育部(訴願)→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新法流程

圖片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85-349539-37538-1.html
※補充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各級學校學生皆有行政爭訟權
解釋字號: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資料來源:釋字第784號解釋
20.明偉為國立大學的學生,因參與反學費高漲遊行並發表談話,被校方認定影響校譽,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且在沒有通知明偉到場的情況下,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明偉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針對上述情況,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給予明偉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 校方有維護校譽與管教學生的責任,故此行政處分並無不當
(C) 若明偉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可直接向學生自治會提出申訴
(D) 學校並未侵害明偉的學生身分,故明偉僅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13893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16.目前就讀大一的阿德,某日因在校園張貼政治人物的競選海報,遭學校以違反校規為由,記大過一次。下列關於阿德維護其權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只能尋求校內救濟管道維護權利
(B) 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若不服可再提出行政訴訟
(C) 因記過並未喪失學生身分,因此不能提出行政訴訟
(D) 應提出訴願及刑事訴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公民#22119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16.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B) 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C) 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D) 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55313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19.小莉是一名高中生,因屢次遲到而被記過退學,小莉認為學校處分不當,透過校內申訴管道仍未得到滿意的結果,於是向學校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如小莉預期,小莉可採取下列何者續行權利救濟?
(A)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B) 向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訴訟
(C)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 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66877
答案:C
難度:困難
26.某高中生認為教育應去政治化,於是針對校園中以政治人物命名的建築物噴漆抗議,被學校記過並要求勞動服務,該生不服此處分,認為學校限制其言論自由權。上述高中生收到處分通知書後,依法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B) 逕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D) 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67402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3.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A) 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B) 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C) 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 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得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9年 - 109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81863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30.下列與特別權力關係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何者正確?
(A)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B) 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得依羈押法向看守所提出申訴,已屬充分保障其救濟權利,因此未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仍屬合憲
(C) 現役軍人縱於非戰時犯罪,除依陸海空軍刑法論處外,考量軍事安全與軍人的訴訟權益,該案件仍應歸屬軍事法院審理
(D) 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倘若其教師身分未有變動,則考量法院負擔而僅能依學校內部程序提起申訴,不得提起訴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6093
答案:A
難度:適中
釋字第 784:各級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684應該不會再被單獨抓來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