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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甲因 A 積欠其債務屢催不還,乃決意製造車禍,讓 A 死於非命。某日,甲見 A 獨自步行前往附近公 園運動,乃開車衝撞 A,致 A 重傷,甲隨即逃離現場;A 傷重不治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遺棄致死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
(C)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
(D)甲除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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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nderson Wang 小二上 (2016/04/30)
故意開車撞人,實務認為屬於利用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阿寶 大一上 (2021/10/2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既然是交通事故就不是故意
故意駕駛交通工具撞人致傷或死亡就是傷害或殺人
傷害或殺人並無期待可能性,犯人會留在現場救人

實務上,
檢察官對於故意開車撞人案件(警察攔檢不停開車撞警察)
依大法官解釋777號肇事包含故意而起訴肇事逃逸

但法院依傳統見解認為肇事應只限過失
且大法官是依文義及刑法體系關聯判斷可能包含故意而判肇事逃逸無罪
答案應該是B
8F
喬九雲 (2021/10/21)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J777是認為"肇事"語意可能所及之範圍包含故意、過失及無過失,惟無過失部分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修法後明文規定故意、過失、無過失都包含於肇事一詞,只是第2項另外規定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修法之後,參酌文義及二法條的保護法益(185-4保護法益包含公共安全、生命身體安全、確認利益等,實務以確認利益保障說為主,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為輔),應以D為較佳答案。

9F
工具人 小一上 (2022/05/25)

回樓上,釋字777雖然有包含故意但修法後發生交通事故包含過失跟無過失不包含故意,若是故意則非本條所適用。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答案應該為B

25甲因 A 積欠其債務屢催不還,乃決意製造車禍,讓 A 死於非命。某日,甲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