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在104年6月15日與A銀行訂立信託契約,在104年7月1日匯款1,000萬元為信託財產, 請A銀行投資有價證券5年,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本人,在108年2月1日甲請A銀行將受 益人變更為其獨生女乙,如何課徵贈與稅?
(A)以104年6月15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B)以104年7月1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C)以108年2月1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D)以108年2月1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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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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