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解除契約?①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②要保人為不實之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即使危險發生後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之事實時亦同 ③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 ④除不可抗 力之事故外,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 之原因
(A)①④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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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0), C(12), D(62), E(0) #861964

詳解 (共 3 筆)

#1367839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標的物查勘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願意接受建議時,保險人可以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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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491
考選部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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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301

1. 第 68 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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