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解除契約?①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時,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Jie Yu Li 大一下 (2022/05/14)
1. 第 68 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3. 第 97 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4.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