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姓名條例有修正:
姓名條例第9條如上~請將原選項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者 (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C)同時在一直轄市居住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修改成為: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答案為B 不變
感謝~
原本題目: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之情形?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者 (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C)同時在一直轄市居住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修改成為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之情形?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之情形?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