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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C)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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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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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蔚婷 高三下 (2010/08/09)
§496  提起再審理由適用法規錯誤判由與主文有矛盾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當事人未合法代理他造住居所  所在不明法官違背職務.....看完整詳解
9F
繼續往上考QQ 大四上 (2018/01/27)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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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6)

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惟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
 

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C)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 

第496條(再審事由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11F
要上榜鴨 大二下 (2023/01/17)

六、當事人(明)知他造之住居所,(刻意)指(其)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具本款事由者,因刻意使他造當事人無到場辯論之機會,縱已對之為公示送達,仍違「兩造審理主義」,應使被指為所在不明之當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惟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自願拋棄其未參與程序之不利益則不得據此聲請再審(但書

(來源—喬律師《民事訴訟法上》14版)

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