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符合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為強制出境處分時,對當事 人暫予收容之規定?
(A)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B)於境外遭通緝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C)有事實足認有逃逸之虞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D)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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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7), C(40), D(2096), E(0) #1718414

詳解 (共 5 筆)

#2541733

港澳條例 第14條之1(暫予收容之事由及期間)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三、於境外遭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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