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應給予損失補償之適例?
(A)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B)警察依法追捕逃犯,遭逃犯衝撞警車,不慎導致路人甲受重傷
(C)消防隊為進入火場救火,移除窄巷內之機車,致機車受損
(D)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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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7), B(28), C(21), D(48), E(0) #3127132
統計: A(1177), B(28), C(21), D(48), E(0) #3127132
詳解 (共 4 筆)
#5883367
☆ 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
公權力行為對人民造成的損失,如果已超過其所應盡的社會義務時,則構成特別犧牲,應由國家予以合理的補償,使合乎公平之原則。損失補償在於「因公益而形成個人利益的特別犧牲」,公權力對個人財產權的干預程度,相較於他人所受的干預程度,如果顯失公平且無期待可能性者,即屬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而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
(B、C)都是屬於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係針對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常會使受執行人生命、身體與財產受到特別犧牲,為平衡執行人因公共利益所忍受的犧牲,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釋字第747號解釋:
徵收原則上須由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國家因公益必要所興建事業的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的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卻未予以補償,屬於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自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國家徵收以獲補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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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032
(一) 針對 D 選項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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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D) 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徵收之前埋設地下公用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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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疑惑:
Q1 奇怪? 徵收之前不就代表違法徵收?那這樣為什麼會是補償,然後有人就貼大法官釋字上來也沒說為啥你也看不懂
A1:
根據實務與學理,若一塊土地:
• 雖尚未完成正式徵收程序
• 但已依法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學校、綠地),
• 政府即使尚未強制收回所有權,但可能基於計畫使用需要而提前埋設管線或使用部分空間,
• 雖尚未完成正式徵收程序
• 但已依法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道路、學校、綠地),
• 政府即使尚未強制收回所有權,但可能基於計畫使用需要而提前埋設管線或使用部分空間,
這種行為非屬違法,而是政府基於公益所為的「合法公權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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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A選項進行說明
題目:(A) 公務員死亡後,所屬機關收回配住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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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不是人民的財產,而是公務員任職期間的使用權
• 這種宿舍通常屬於「職務宿舍」,是因任職而享有的行政給付;
• 公務員死亡,任職關係終止,使用權自然隨之消滅,政府依法收回宿舍。
• 這種宿舍通常屬於「職務宿舍」,是因任職而享有的行政給付;
• 公務員死亡,任職關係終止,使用權自然隨之消滅,政府依法收回宿舍。
收回是制度內正常機制,不是對財產權造成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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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跟C的部分其他人已經說明我就不多說- 是即時強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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