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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下列當事人書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B)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
(C)當事人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後,法院應按他造人數製作繕本或影本,並送達於他造
(D)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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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肥嘟嘟左衛門 幼兒園下 (2018/06/13)
第 117 條...A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第 118 條....B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莎拉(已上榜,繼續往上努力 高三上 (2020/08/01)

回樓上

C的錯點是在,應該是當事人交付繕影本給他造,而不是法院

12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7)

第 117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第 118 條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書。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第 119 條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第 120 條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13F
Timothy Tu 高二下 (2023/07/03)

這題我認為有瑕疵,
因為B也是正確的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繕本影本
因為是「或」,
不能因為當事人提出只「原本」,沒提出繕本或影本就說他錯。

大家認為呢?

25 下列當事人書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