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那一種命令,具有變更或取代法律之性質?
(A)法規命令
(B)授權命令
(C)職權命令
(D)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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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160), C(72), D(13219), E(0) #491025
統計: A(493), B(160), C(72), D(13219), E(0) #491025
詳解 (共 4 筆)
#763748
釋字第 54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1年5月3日
解釋爭點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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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516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不得違背法律
授權命令:法律授權/行政機關
職權命令: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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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573
(A)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發布,位階低於法律,僅作補充。
(B) 授權命令:法規命令的一種,由法律授權制定,位階低於法律。
(C) 職權命令:機關基於自身職權發布,位階低於法律,用於內部管理。
(D) 緊急命令:總統在緊急危難時發布,暫時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可變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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