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司法院之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下列那一種自由之保障範圍?
(A)出版自由
(B)著作自由
(C)言論自由
(D)藝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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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79), C(10359), D(33), E(0) #491029
統計: A(236), B(79), C(10359), D(33), E(0) #491029
詳解 (共 2 筆)
#1051502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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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568
出版自由
| 出版自由即個人將其思想或見解,借文書、圖畫、錄音或攝影之印製或刊行,予以發表之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雖然並成「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之主要架構,而為基本人權中最典型之自由權;但是,由於印刷、錄音、攝影及電波等科技之發達;出版自由影響力之廣大深遠,實非一般言論自由所能比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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