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向乙訂貨若干,乙遲延交貨,因未定履行期限,經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交貨,而乙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甲得行使下列何項權利?
(A)撤銷權
(B)解除權
(C)抗辯權
(D)瑕疵擔保請求權
統計: A(952), B(4891), C(353), D(149), E(0) #491037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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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依據程怡老師法學大意課本:
區分點在: 生效時, 或生效後 才有瑕疵呢?
撤銷權:因法律行為生效時有瑕疵,對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使其溯及失效。參閱民法:88、89、92~~~
解除權:因法律行為生效後有瑕疵,使其溯及失效。參閱民法:254、256、359、494
本題是訂定契約生效後 ,出現瑕疵(乙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
撤銷=>撤銷「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解除=>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解除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撤回=>「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題意知,契約成立(訂貨)之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意指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得「解除」其契約。
●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作成有瑕疵,而立法者賦予其撤銷之權;未為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失效。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為某種意思表示係有瑕疵,所以法律規定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撤回之意思: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之。
● 解除: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則有解除權之一方可以解除法律關係。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此例可知,遲延給付一定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亦即解除事由係發生在法律關係成立後,與「撤銷」不同,「撤銷」原因須發生於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不過,撤銷與解除的法律效果很像,都是使已發生之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失去效力。不明白這點差異的人,往往會將「撤銷」寫成「解除」
法律關係?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以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的行為。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852-%E6%92%A4%E9%8A%B7%E3%80%81%E6%92%A4%E5%9B%9E%E3%80%81%E8%A7%A3%E9%99%A4%E3%80%81%E5%BB%A2%E6%AD%A2%E3%80%81%E7%84%A1%E6%95%88%E3%80%81%E6%95%88%E5%8A%9B%E6%9C%AA%E5%AE%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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