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向乙訂貨若干,乙遲延交貨,因未定履行期限,經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交貨,而乙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甲得行使下列何項權利?
(A)撤銷權
(B)解除權
(C)抗辯權
(D)瑕疵擔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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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2), B(4891), C(353), D(149), E(0) #491037

詳解 (共 10 筆)

#743065

民法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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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745

依據程怡老師法學大意課本:

區分點在: 生效時,  或生效後   才有瑕疵呢?

撤銷權:因法律行為生效有瑕疵,對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使其溯及失效。參閱民法:88、89、92~~~

解除權:因法律行為生效有瑕疵,使其溯及失效。參閱民法:254、256、359、494

本題是訂定契約生效後 ,出現瑕疵(乙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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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7317

撤銷=>撤銷「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或發生「」,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解除=>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解除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撤回=>「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題意知,契約成立(訂貨)之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意指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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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897

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作成有瑕疵,而立法者賦予其撤銷之權;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失效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或發生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為某種意思表示係有瑕疵,所以法律規定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撤回之意思: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之。

解除: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則有解除權之一方可以解除法律關係。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此例可知,遲延給付一定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亦即解除事由係發生在法律關係成立後,與「撤銷」不同,「撤銷」原因須發生於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不過,撤銷與解除的法律效果很像,都是使已發生之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失去效力。不明白這點差異的人,往往會將「撤銷」寫成「解除」

法律關係?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以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的行為。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852-%E6%92%A4%E9%8A%B7%E3%80%81%E6%92%A4%E5%9B%9E%E3%80%81%E8%A7%A3%E9%99%A4%E3%80%81%E5%BB%A2%E6%AD%A2%E3%80%81%E7%84%A1%E6%95%88%E3%80%81%E6%95%88%E5%8A%9B%E6%9C%AA%E5%AE%9A
http://wiki.mbalib.com/zh-tw/%E6%B3%95%E5%BE%8B%E8%A1%8C%E4%B8%B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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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611
解除:未發生
撤銷: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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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374

第 745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樓上說得是這個嗎?
這是"保證人"在用的
這題沒有牽涉到保證人,所以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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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817
再不交貨,那就解除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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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023
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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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52
民法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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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45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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