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一般行政機關機要人員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
(B)機要職務定有職稱、官等、職等
(C)不得擔任參事、研究委員職務
(D)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人員得擔任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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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1), B(160), C(216), D(253), E(0) #3427954
統計: A(781), B(160), C(216), D(253), E(0) #3427954
詳解 (共 3 筆)
#6443444
(A)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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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或直轄市議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前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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