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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重複)#18519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重複)#18519

年份:97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5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應如何處理?
(A)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B)以繼承人最後生存者之終身為期限
(C)視為不定期限,其繼承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D)視為無期限,其繼承人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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