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雖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關於工作
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為之?
(A)須經工會同意
(B)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C)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D)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統計: A(106), B(112), C(422), D(162), E(0) #1928027
詳解 (共 4 筆)
核定:我說通過你才能做
核備:你做了之後來報備就可以
備查:有問題才會叫你來解釋
《勞動基準法§8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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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依《地方制度法§2》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簡單說:要經過上級批准,准了才可以做,才有效力。
「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
※簡單說:單純需要報給上級知道,但不用經過批准才可以做,上級會審查也可能會表達他的意見,但也只是通知表示他的意見,並沒有拘束力。
「備查」依《地方制度法§2》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觀之,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
※簡單說:法律賦予下屬全權做完的權利,完成後讓上級知道就可以,事前不需經過上級同意。
25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雖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關於工作 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B)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X)依法規條文
(C)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O)依法規條文
(D)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X)依法規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