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當有 2 個以上的團體協約可適用時,其適用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由勞資雙方協商後共同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B)向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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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團體協約法§4》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
未解鎖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