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終止之情形?
(A)轉讓或業務緊縮,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B)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C)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D)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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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49), C(274), D(135), E(0) #1928034

詳解 (共 5 筆)

#3290117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B)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C)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D)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P.S感謝2樓之說明!!
『身心障礙』在修法前,原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如題目中C選項〉

另外選項(A)較符合
《勞動基準法§11》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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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179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紅字部分原為「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107年11月21日修法後改為「身心障礙」。題委此處沒有update)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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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得預告終止(一般勞...
(共 2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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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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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下列何者例外終止之情形(即可終止之情形)?

(A)轉讓業務緊縮,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X)

《勞動基準法§11》一般勞工非職業災害勞工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下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B)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O)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第一項第一款指職業災害勞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以下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C)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O)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第一項二款指職業災害勞工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 
(D)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O)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第一項第三款指職業災害勞工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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