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工資優先受清償之權及工資墊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情形為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
(B)勞工特定債權之順序,優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享有優先權之勞工特定債權,如為工資者,僅包括未滿 6 個月之部分
(D)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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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12), C(261), D(162), E(0) #1928039

詳解 (共 3 筆)

#3290216

《勞動基準法§28

(A)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B)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C)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D)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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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28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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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152
勞基法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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