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數日之特別休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
(B)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C)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D)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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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9), C(54), D(606), E(0) #1928041

詳解 (共 2 筆)

#3290487

《勞動基準法§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A)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B)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C)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D)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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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6個月<年資<1年→3天(一年中3天都沒休完可延到隔年,變成隔年共有3+3=6天,但只能遞延一次,沒休完雇主要發工資。EX.2018年的3天都沒休完,可遞延到2019年,所以2019年總共有6天可以休,但2019年總共只休了1天,那雇主要發2天工資,也就是2018還沒放的2天。2019年應放的3天則可遞延到2010年。)
1年≤年資<2年→7天
2年≤年資<3年→10天
3年≤年資<5年→每年14天(一年中最多放14天)
5年≤年資<10年→每年15天(一年中最多放15天)
年資≥10年→每+1年年資,每年+1天,最多+到30天
(EX.滿10年每年16天;滿11年每年17天;滿12年每年18天…以此類推。
最多滿24年每年30天,滿25年也是每年30天。另外年資滿25年就可以自請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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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683

勞動基準法§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月↑~ 1

1年↑~ 2

2年↑~ 3

3年↑~ 5

5年↑~ 10

10年↑

3

7

10

14

15

每年加一日 ~ 30

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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