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B)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 60 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C)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
(D)裁決經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不服之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
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統計: A(120), B(122), C(187), D(488), E(0) #1928007
詳解 (共 5 筆)
(A)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39》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B)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48》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C)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45》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D)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48》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5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X)90日內為之。
(B)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 60 日內提起民事訴訟(X)30日內為之。
(C)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X)30日內為之。
(D)裁決經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不服之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 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O)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48》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