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
(B)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私立學校時,非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C)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如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D)自來水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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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476), C(69), D(118), E(0) #1928008

詳解 (共 5 筆)

#3153397
勞資爭議處理法25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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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12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一、(權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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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084

6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O)要雙方

(B)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私立學校時,非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不得申請仲裁(X)

私立學校專科、高中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其他私立學校為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私立學校法第三條規定

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
法人主管機關
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
 

(C)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如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四項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
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
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D)自來水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二項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自來水、台電、醫院、金融機構、電信等)事業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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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926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
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禁止罷工者:
教師
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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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853

濃縮裁決之方式,有錯請指證

法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

雙方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申請交付仲裁。(雙方書面得逕付仲裁)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雙方共同申請交付仲裁 (權利事項共同申請仲裁)

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非經核可,不得申請仲裁:(非經核可不得

仲裁之機關)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

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以下勞工任一方可直接申請交付仲裁:(例外單方即可申請仲裁)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申請交付仲裁:(無法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例外單方即可申請仲裁)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

再濃縮仲裁之方式:

1. 雙方書面同意不經調解逕付仲裁

2. 如調解不成立,原則上雙方共同申請仲裁

2. 公營事業機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須經核可始可申請仲裁

3. 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例外得單方申請仲裁

4.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金融資訊服務業,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例外單方得申請仲裁

5.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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