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國家賠償法,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稱為: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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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988), C(209), D(131), E(0) #194853

詳解 (共 7 筆)

#209073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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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32
假扣押是怕人家捲款逃
賠償義務機關本錢粗根本不用扣押
所以假處分先叫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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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669
民事訴訟法中假處份為請求金錢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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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981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依本法請...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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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58
可是醫療費,喪葬費不就是金錢給付嗎? 既然是金錢給付,那為何是假處分?而不是假扣押? 我知道國賠法第11條法有明文,但還是覺得怪怪的?希望有大大予以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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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40
謝謝你為我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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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352
《國家賠償法》 §11 (訴訟)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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