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但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B)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C)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
地價
(D)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地價評議委員會強制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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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9), C(247), D(13), E(0) #1247301
統計: A(1), B(19), C(247), D(13), E(0) #1247301
詳解 (共 2 筆)
#3724427
土地徵收條例46
(D) 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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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907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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