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任期屆滿應改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特殊事故,應以影響及於全國或該直轄市之全部轄區者為限
(B)直轄市議員因特殊事故延期辦理改選,應由行政院核准後為之
(C)延期辦理改選時,直轄市議員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
(D)直轄市議員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不再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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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163), C(229), D(173), E(0) #3184068

詳解 (共 3 筆)

#5985188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核准後辦理。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依第一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均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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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950
B、C、D地制法§83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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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A要看釋字553(里長延選案),解釋文中對特殊事故的定義: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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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800
地制法 第 83 條 1.直轄市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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