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應就其自有財源有限編列預算支應;辦理委辦事項時,費用原 則上應由委辦機關負擔
(B)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受適法性監督;辦理委辦事項除適法性外,尚受適當性監督
(C)自治事項之管轄權無須另為公示程序,委辦事項本由委辦機關管轄,是否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 行,應先踐履一定之公示程序
(D)自治規則應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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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77), C(436), D(802), E(0) #3184046

詳解 (共 3 筆)

#5985209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D的審議應該為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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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211
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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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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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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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50220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 1.地方立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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