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混淆的另一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依該規定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2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之規定,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暫時留置,其時間不得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