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得視地方政府條件納入勞動檢 查項目
(B)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
(C)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
(D)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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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 C(26), D(94), E(0) #3481073
統計: A(27), B(10), C(26), D(94), E(0) #3481073
詳解 (共 2 筆)
#6865414
第5條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2 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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