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查證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查證時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攔停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1﹞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D),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C),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B)。
2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查證身分時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