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於新市鎮開發時,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可以實施何種手段?
(A)市地重劃
(B)區段徴收
(C)一般徴收
(D)申請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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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1), C(5), D(0), E(0) #912828

詳解 (共 1 筆)

#1233237
第 6 條新市鎮特定區核定後,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應先與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實施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 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新市鎮特定區計畫。
前項協議價購成立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耕地承租人因第一項徵收而領取之補償費,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條 例公布生效日後尚未核課確定者,不計入所得課稅。撥用公有耕地之承租 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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