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正大公司積欠民國 101 年度某期之應納營業稅,本項稅捐債權應優先於下列那一項債權受清償分配?
(A) 普通債權
(B) 抵押權
(C) 一切債權
(D) 勞工應領未領之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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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57), C(60), D(15), E(0) #52750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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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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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471
應納營業稅≠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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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960
http://www.htcpa.com.tw/tax/businesstax/1720 我看這個連結的內容,選B或D也對吧? 還是法條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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