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法定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下列何者不屬該法定目的?
(A)觀光
(B)團聚
(C)居留
(D)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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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3), B(33), C(6), D(127), E(0) #651742
統計: A(1403), B(33), C(6), D(127), E(0) #651742
詳解 (共 2 筆)
#134564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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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10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屬實施面談辦法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陸委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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