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下列何者不構成上開罪名?
(A)甲無意中窺得公務員乙之帳號密碼,再以之登入公務電腦讀取資料
(B)甲利用區公所防火牆之系統漏洞而進入內部網站上傳自己之個人照
(C)甲將乙交付保管之隨身碟置於強力磁鐵旁,打算藉此刪除其中之電子檔
(D)甲使用破解軟體而進入役政機關之網站更改首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3), B(492), C(5640), D(117), E(0) #2937212
統計: A(233), B(492), C(5640), D(117), E(0) #2937212
詳解 (共 6 筆)
#5705850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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