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指出:民國 98 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規定,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因此認定違憲。此項大法官的解釋應該是依據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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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33), B(457), C(534), D(125), E(0) #706740

詳解 (共 10 筆)

#1056890

然而終身禁止對人民工作權所造成的限制過於強烈<--過當…所以是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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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608

依題目解沒問題,所以簡單。但依常識來解,問題很大因為還有相關的不得開計程車。題目有說的,依題目就不會有爭議,如果這樣還能有爭議,就是出題著的問題。題目的條件如下

.25 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指出:民國 98 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規定,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因此認定違憲。此項大法官的解釋應該是依據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完全…,所以比例)
(B)信賴保護原則   (題目沒說政府有公佈認證行為不檢可以當老師,所以有人才去當老師)
(C)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有規定教師法 題目有說,且題目並也沒有特別提違反保留原則抵觸憲法工作權) 
(D)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沒做假……此題目中沒說)

依題目有說的解,不是申論題…。 

會用犯罪者不能開計程車來考,或其它方式也不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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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32
102年 - 10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1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認為,教師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禁止終身再任教職確實能達成保障學生受教權的作用,然而終身禁止對人民工作權所造成的限制過於強烈,因而違反下列那一原則而宣告違憲?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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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451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出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搶劫、搶奪、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兒少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者,經判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交付感訓確定者,均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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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359
憲法不會明文規定,所謂違憲,是大法官解釋之後的結果,不能反果為因,當他是法律保留啊!
你拿比例原則檢驗這個就很明顯:
採的方法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有
可以採取的方法中,採取對於人民侵害最小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達成目的
採取的方法,與所造成的侵害,顯失均衡。<<<<<<<

保障學生受教權 與
終身禁止對人民工作權所造成的限制過於強烈,顯失均衡。
可以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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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196
送分?這題不會再考了,真要考也會寫 →請依舊法條來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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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026
考點在舊法違反比例原則,現在教師法那一條已經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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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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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938
教師法違憲,不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低的法律不能違反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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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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