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認為,教師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禁止終身再任教職確實能達成保障學生受教權的作用,然而終身禁止對人民工作權所造成的限制過於強烈,因而違反下列那一原則而宣告違憲?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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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24), B(248), C(166), D(81), E(0) #526614

詳解 (共 4 筆)

#1313616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需給予補償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在各國和地區都被視為基本性法律原則。另外世界各國及地區皆視此原則為基本性法律原則,其原因是法律必須眷顧每一個人,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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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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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02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系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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